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育费外,还提高其伙食标准。对于女干部所生婴儿则发给衣被所需的布及棉花,还规定发给奶费;需要请人照顾的,发给保姆费或免费住托儿所、幼儿园;幼儿达到入学年龄,可以免费入学,生活费用全由公家负责。革命军人及工作人员的家属,凡在解放区内居住而又不能生产自给的,当地负责组织群众代耕;随同干部同居的,则帮助安排适当的工作或组织生产,生活困难时,给予适当的补助。 在供给标准上,也因工作上和实际生活上的需要,由没有差别而逐渐有所差别,如一些负责同志吃中、小灶伙食,电台人员发夜餐费,对老弱妇孺伤病员的伙食、津贴从优,发给技术人员较高的津贴等。 晋绥边区的供给标准 1944年9月19日晋绥边区行政公署颁发的供给标准为: (1) 口粮(每人每天):军队系统小米1斤8两(750克);政、民系统的干部小米1斤6两(克);交通员、战士等小米1斤8两。 (2) 伙食(菜金,每人每月):大灶肉2斤,油15两(克),盐1斤,菜45斤,炭45斤(烧木炭者加倍);小灶肉4斤,油1斤8两,盐2斤,菜45斤,炭75斤(烧木炭者加倍)。 (3) 政、民系统津贴(每人每月):行署正副主任小米3斗(每斗26斤,共39公斤),临时参政会正副议长、驻会委员、行政委员小米2斗。专署专员、行署处长及其以下工作人员发本币,专员、行署处长津贴25元,县长、专署行署科长等20元,区长、县政府科长等15元,战士、班长等5元。 (4) 妇女卫生费:女干部生育时,除统筹部分发给标准布1匹、棉花2斤外,由各所在机关自给鸡3只、红糖斤(750克)、鸡蛋60个、麻纸300张(双生子除布、棉花外,其余加倍发给),并在产前一个月、产后一个月,享有小灶标准待遇。 新四军的供给标准 1945年1月,新四军浙东游击纵队司令部规定的供给标准,例举主要项目如下—— 口粮(每人每天) 机关人员白米1斤8两(750克);部队人员白米1斤10两(克);机炮部队、军工厂人员、教导队、海防队白米1斤12两(875克)。 伙食费(口粮在外) 菜金:兵团每人每天蔬菜2斤,油5钱(克),盐5钱,柴斤,烧茶、洗澡、洗脚、洗衣服用柴1斤,也就是每人每月食油、食盐各15两(克)不到1斤(旧秤1斤=16两),折价开支。 肉金:主力兵团每人每月肉1斤,按市价实报实销。并规定每月1日、16日集体购食,非特殊情形者不得发现钱。地方兵团主力每人每月肉12两(375克),区常备队以下斤。 津贴费 普通津贴:主力兵团每人每月按20斤米定价发给,地方兵团主力按10斤、区常备队以下按6斤发给,并规定每月25日发(每斤米约合今人民币元)。 肥皂:4至9月每月一块,其他各月每月半块。此外,妇女每月草纸50张。 干部保健:排以上干部实行普通保健,每人每月供给的数目为:排级,猪油斤;连、营级,猪油1斤,猪肉1斤;团级,猪油1斤,猪肉2斤,鸡蛋30只;师级,猪油1斤,猪肉4斤,鸡蛋90只。 以上猪油、猪肉、鸡蛋按定价折钱,与津贴费同时发给。 服装 根据经济条件、物质来源和部队必需之实际情形发给。原则上每人每年发制服两套,衬衣两件,棉制服1套,棉背心1件,被毯二年1床,饭包袋1只,弹袋1条,米袋1条,雨伞1把,饭碗1只,布鞋6双,袜子4双,毛巾4条,每班哨兵大衣一件,每个干部大衣一件,其他装具按实际情形补充之。鞋子:侦察员、便衣通讯员、特务长每年12双,武装通讯员每年8双。 供给标准的上下浮动 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,某些地区和部队的供给标准有所提高。如有的地区在原有的大灶、小灶外,增加了中灶待遇,规定县级地方干部和部队的分区级政委等享受。中灶的供给标准,油、肉较大灶多一些,细粮比重也多一些。 1946年6月,国民党政权发动全面内战。随着解放战争的胜利,战场深入到国民党统治区,人力、物力的消耗大为增加。各解放区都适当降低了供给标准,以节省开支。如晋绥边区在“节衣缩食,照顾前方,照顾战士,照顾群众”的原则下,取消了中、小灶待遇,在一段时间内取消了干部服装的供给,停发后方党、政、军干部的被服和日用品,取消一般的保健费,各类人员的伙食标准也有所降低。山东地区规定,除主食外,取消一切粮食开支;主食定量也有所降低,服装有所减少。菜金,主力部队由公家供给,地方部队供给一半,地方机关全部自给。同时,还降低了灶别标准,原来吃小灶的改吃中灶,吃中灶的改吃大灶。办公费、特别费等由各单位自己解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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